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8月31日发布了《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根据通知规定,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符合条件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条件,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方可作为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保险行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正越来越多地融入到普通居民的生活中。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重,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国家相继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行业予以大力扶持。如根据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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