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的业务定位不同,决定了其各自有市场。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银行,法律规定其主要业务就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固然会通过建立资金池来有效管理资金。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法律规定其定位是“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即只提供信息交互服务,自身是不得建立资金池的。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刘张君早前出席“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时就已提出,P2P不得跨越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其次,在一些领域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各显其能,互为补充。比如小企业融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大数据技术,可以凭借对综合性、长链条数据的深度利用,准确锁定并细分目标客户群,通过建立风险模型量化客户违约概率,从而在损失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向小企业提供快捷、免担保的融资以及配套服务。当然前提是要具备法制体系健全、市场机制成熟、企业行为规范的外部经营环境。银行则能以广泛分布的分支机构为触角,面对面、肩并肩地确切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产品营销更有针对性,风险识别更客观准确。此外,银行还可以依托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基础,共同搭建各类小企业服务平台,将市场选择与政府支持、行业协作相结合,批量提供小企业融资服务。